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29号
原告王立鹏,男,1988年1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卫香,女,1968年5月27日生。系原告姑姑。
被告袁松臣,男,1971年9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鹏与被告袁松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鹏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