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清献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1:5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80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范清献,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张向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丙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害关系人: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旻,该公司职工。

申请复议人范清献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周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该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范清献于2015年1月28日以争议的标的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范清献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回复议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范清献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尔洲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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