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56号
原告付某某,女,1991年1月5日生。
被告徐某,男,1991年6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焦玉玲,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