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1:5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豫法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冯瑞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管广生,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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