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焦全战,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贠顺新,又名贠狗鸡,男,1979年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全战诉被告贠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贠顺新强制戒毒人身受到限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全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康德
审 判 员 周海琴
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