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豫法执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惠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尉立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毋尚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振州,男,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毋尚梅,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
法定代表人:毋尚梅,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长惠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申请执行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毋尚梅、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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