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素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卫辉市魅力倾城KTV持刀无故将KTV的鱼缸、沙发、玻璃等物品砍坏。后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魅力倾城KTV被砍坏的物品价值为9493.6元。2010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9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调解协议、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判处,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到卫辉市魅力倾城KTV,持刀无故将KTV的鱼缸、沙发、玻璃等物品砍坏。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魅力倾城KTV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为9493.6元。
2010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到卫辉市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2010年2月4日)的供述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其和朋友酒后到卫辉市魅力倾城KTV唱歌。期间,其出去买饮料时,在KTV楼梯处和几个人发生碰撞引起争吵,后被朋友送回家。到家后其越想越急,就拿了一把自制钢刀开着面包车,又回到了魅力倾城KTV去找那几个和其吵架的人,因没找到人,其就发酒疯,将KTV内的物品砸坏了,记得有一个垃圾桶、鱼缸、还有沙发,别的记不清了。
2、被害人李某甲(魅力倾城KTV老板)的陈述及其报案材料证实,2010年1月9日晚上,有四、五个唱过歌后,有个山彪的男的喝酒喝多了和别的客人发生争吵,没结账就走了。约一小时后,那个男的拿砍刀又来到KTV大骂要找人。其和李某乙当时在一楼大厅看电视,其过去和那人说人都走了。那个男的说要捅个人,然后拿刀就朝大厅的垃圾桶上砍了一刀,又朝沙发上砍了几刀,李某乙朝门口跑了,其跑到屋东边。那个男的在大厅里拿刀朝财神像、吧台砍,吓得服务员也跑了。他拿刀朝鱼缸上砍过后就上二楼了。有几个客人大声叫着跑下楼给柜台上100元钱就赶紧走了。那个男的在十几分钟后下楼在门口被人拉上车跑了。被毁的物品有沙发、垃圾桶、财神像、鱼缸、香炉、吧台及一、二楼等处玻璃,共有16000多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祖某(魅力倾城KTV吧台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9日晚9时许,有四、五个男子酒后在206房间唱了约两个多小时后结账时,其中一个男的在一楼楼梯处和208房间的一个男客人发生争吵,被和他一起来的人拉走了,当时也没结账,走时那个男的还大声说自己是山彪的。
约一个小时后,山彪的那个男的拿了一把约有50公分长的带尖的刀进到大厅要找人。李某甲等人就去劝,那个男的说把歌厅砸了,他就拿刀朝一楼大厅的沙发、鱼缸、吧台玻璃等地方砍,并又上了二楼,一会206房间的客人下来给了100元钱后就跑了。被砸坏的东西有鱼缸、一楼两个沙发座、吧台的玻璃、财神、一楼楼梯处的玻璃、二楼墙上有三块玻璃、206房间的沙发。
(2)证人魏某(魅力倾城KTV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9日晚,山彪的一个男的和几个人来唱歌,到晚上10点多,在一楼楼梯中间,其掂东西上楼时,山彪那个男的和其身后上楼的另外一个男的发生争执。后来山彪那个男的又来找人,他拿刀进一楼大厅,就开始拿刀砍一楼的鱼缸等东西,其出来打电话报警时,有一个男的从一辆面包车上下来进大厅将自称山彪的那个男的拉走了。KTV被砸的物品有鱼缸、一楼二个沙发,二楼二个沙发,一楼吧台玻璃,一楼楼梯玻璃、二楼走廊玻璃、财神像、香炉等,价值约22000元。
(3)证人刘某(魅力倾城KTV二楼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9日晚11点多,其在二楼服务时听见楼下吵吵,有人砸东西,其看见一个男的拿了一把40、50公分长的带尖砍刀跑上二楼,见谁骂谁,跑到206房间进门就骂,吓的里面三、四个客人大叫着跑出来,那个男的砍过沙发后,又跺屋里唱歌的蹦台,出来还要砍其,其吓得就跑到了三楼了。被毁的物品有二楼走廊两块墙玻璃,206房间的沙发,蹦台边的玻璃,一楼被砍坏的东西不知道。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9日晚11点多时,有个山彪的男的喝了点酒,拿了一把约50公分长的带尖的砍刀进到大厅大骂要找人,其和李某甲从沙发上起来过去劝他。那个男的扬言要捅个人,随后就拿刀朝大厅的垃圾桶上砍了一刀,又朝沙发上砍了几刀,其吓得跑到门口,那个男的又在大厅里拿刀朝财神像、吧台砍了几刀后就上了二楼。几分钟后,有几个客人大声叫着跑下楼了,那个男的停了十几分钟下来还在门口骂,后来被几个人劝上车就跑了。
4、鉴定意见
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魅力倾城KTV被砸物品的总价值为9493.6元。
5、辩认笔录
(1)证人刘某辩认出被告人李某系2010年1月9日晚11时许,在卫辉市魅力倾城KTV酒后持刀将二楼客人吓跑,把东西砍坏的人。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分别辩认出被告人李某系2010年1月9日晚11时许,在卫辉市魅力倾城KTV酒后持刀将物品砍坏,把客人吓跑的人。
6、书证
(1)提取证明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到作案工具自制钢刀的经过。
(2)物证照片证实作案工具自制钢刀的特征。
(3)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状况及被被告人李某毁坏的物品。
(4)调解协议、收到条证实,2010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9000元,李某甲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责任。
(5)到案证明证实,2010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到卫辉市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投案。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朝峰
审 判 员 丁 凌
代理审判员 张家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鹏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