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学辉与隰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3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凤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程学辉,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隰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隰县新建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教,总经理。
被告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获嘉县黄堤镇南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花金德,总经理。
被告花金德,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侯云生,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学辉诉被告隰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花金德、侯云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侯云生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学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晓明
审判员  尚泉水
审判员  邢作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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