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1:4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男。

诉讼代理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1月26日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2月23日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5年1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2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蒋黎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骆德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22时许,在安阳市马投涧镇辛庄村,袁甲和李某甲在李甲家因故发生争吵引发打架,被他人拦开后李某甲去了被告人李某某(系李某甲的父亲)家中,后袁甲去追找李某甲,追到了李某某家门口,当时与袁甲一起在门外的有被害人袁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等人,因李某某家大街门关着,袁甲在门外敲打大街门并呼喊李某甲让其出来,后李某某上到自己家大街门头上的房顶,用砖头将袁某某砸伤。经鉴定,袁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骆德森诉称: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57708.64元。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当天晚上我没有上房顶,也没有往下扔砖,袁某某的伤不是我造成的。

辩护人蒋黎生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现场勘验和物证,只有言词证据,且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22时许,安阳市马投涧镇辛庄村袁甲和李某甲(小名李乙)在本村李甲家中因打麻将牌的事情发生争吵引发打架,被在场的被害人袁某某等人拦开,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之后李某甲向南跑回其父亲李某某家中,其父母开门将李某甲接到家中,然后将街门锁住。随即追到李某某家门口的袁甲在门外敲打大门并呼喊李某甲让其出来,被害人袁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等人随后赶到现场。被告人李某某上到自己家临街门楼房顶向下扔砖,将站在门外的袁某某右眼眉弓外侧等处砸伤,砸至袁某某右眉弓外侧5.7㎝不规则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袁某某受伤后,为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共计7229.6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元月六日晚上十点多,我和妻子正在家里睡觉,忽然接到我儿子李乙的电话,他在电话中慌张地说让我快给他开门,袁甲在后面领着一班人追着打他。我妻子李某丙开了大门,我看到李乙头上受伤了,脖子里都是血,穿的紫色夹克棉袄上也有血。随后就听到有人敲我家大门。外面的人估计在我家门外呆了有十几分钟,我听李乙说是袁甲领着人打他,所以我就对外面的人说让袁甲的爸爸袁某甲找我。那天晚上我没有上过我家房顶,我儿子李乙和我妻子李某丙他们也没有上房顶,没有人在我家房顶上往下扔东西了。在我家东屋房顶上,有新鲜的砖头碎块和痕迹,是因为我家房顶上的砖头是晒粮食时用来压塑料布用的。袁某某的伤不是我砸的,我后来听说袁某某的伤是袁甲用砖头砸伤的。

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2014年元月六日晚上我到袁甲家里去玩,袁甲有几个关系不错的在那喝酒。后来我们又一起到了李甲家的牌场子。袁甲进了里间那个麻将桌上玩,我跑到外间看人斗地主,没停多长时间,听到袁甲他们玩麻将的里间吵了起来,袁甲和李乙两人说顶了,后被人拦开了。拦开后,李乙出去了,袁甲也跟了出去,我就也跟出去了。他们两个出了街门,就在李甲家街门口打开了,我就过去拦。我拦时已经看到袁甲头上有伤,脸上流了血,有一只手中指和无名指上也都流着血。因为拦袁甲的人多,我就不拦袁甲了,我就拦李乙,我把李乙拽着往南走了,我的意思是送李乙回家。李乙一边走一边打电话,手机亮着,我也没有看到李乙脸上、头上有啥伤。到了李乙家门口,李乙进家了,我就往回走,回到袁某乙家南墙外碰到袁甲,我拽袁甲没有拽住,就又来到李乙家门口,袁甲就用一个啥东西我没看清敲李乙家的街门,骂着让李乙出来,这时我看到了李乙的父亲已经上了他家的平房顶上。当时我在拦袁甲,不让他敲李乙家门,我手机响了,我往后退了两步,就被李某某用砖砸到脸上了,还有腿上,砸住我三砖。我受伤时在李某某家门口不远,在他家门前约三、四米的地方。我能确认我脸上的伤是李乙的爸爸李某某砸伤的,因为他在他家房顶上喊,能听出来是李乙的爸爸。当时袁甲、许某某、李某乙在李乙家门口,受伤后我从李某某家门前向西走,从他家西侧街道和其他人一起向北去我村国防诊所了。在李某某家西侧街道往北走去诊所的路上,我碰到个老年妇女。

3、证人袁甲证言:昨天晚上大约十点左右我和袁某丙、李某丁、李乙四个人在玩麻将。后来袁某丙不玩了,我说再玩一会儿吧。李乙说:“你管呢?人家明天还上班呢?”我和李乙坐对门,我往前推麻将,麻将牌推到了李乙的身上,李乙就和我动手了,但被人拦开了。旁边的人劝李乙先走,李乙就先走了。但他拿了根棍子在街门外等我。当我和媳妇一出门,李乙就打了我一棍子。他是要打我的头,我用手一挡,棍子打到我的左手和头上,左手和头都受伤了。之后李乙就往南跑,他回到家就把门锁上了。我受伤了,就跟着他,要找他给个说法。我到他家门口敲门,李乙的父亲李某某在房顶上往下扔砖头,口中不停地说让我父亲海甲来。袁某某当时手里拿着手机照亮,我看见李某某从房顶上向下扔砖头了,砖头朝着袁某某去了,具体砸到哪里我没有看清,后来我看到袁某某脸上流血了,袁某某说是李某某用砖头砸伤他的。李某某家房顶上就李某某一个人。李某甲在院子里骂我。

4、证人许某某证言:2014年元月6日夜里大约22点多钟,李乙与我丈夫袁甲因玩麻将的事两人发生了争吵,被人拦开了。李乙先走出了屋外,大约过了五、六分钟后,袁甲也出了屋门要追李乙,我也随时跟在了袁甲后面,袁甲一出街门,我看见李乙就与袁甲打了起来。我看见李乙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朝袁甲头上打,我过去就去拦,这时已有三、四个人在拦。这三、四个人中,我就认识我们村的袁某某。被拦开后,李乙就跑了。袁甲挣开我们就去追李乙。袁某某先是把李某甲劝回去,又回来劝袁甲,劝不住袁甲,袁甲在前面跑,我们在后面追,这时袁某某还没有受伤。我们到了李乙家门口,街门锁着,袁甲就在门外喊叫,敲李某某家大门。我当时在李某某家大门西边的院墙外,紧靠着墙,袁某某就站在李某某家大门前的路上,袁某某用手机照亮时,李某某从房顶上向下扔砖头,有一块砖头砸到了袁某某,具体砸到哪里天黑没看清,后来到西边胡同我看到袁某某脸上流血了,袁甲的手也流着血,我们就都去卫生所了。李某某家房顶上就李某某一个人。

5、证人李某乙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袁甲、李某丁、袁某丙在我村李甲家打麻将,许某某、李乙、袁某某、李甲等人在旁边看。没玩一会,袁某丙就不玩了,袁甲和李乙开始斗嘴,互相推了几下,就被拦开了,大家把李乙劝走。谁知道李乙没走,在大门外,袁甲和许某某、袁某某一起出去时,我在院子里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动静,我就赶紧往外跑,一出大门看到李乙用一个长形的东西打袁甲,具体打到什么地方我没看清,我和海乙、许某某都赶紧把他们拦开了,还有李某戊、袁某某也都在拦。拦开后我没有看见袁某某,后来我听说袁某某送李乙去了。我见袁甲又向李乙家方向走了,我没有过去,后我听见砖响声,才又跑过去,来到袁某乙家门口,看到了袁甲、袁某某、许某某都在那,有个妇女在和袁某某说话,这时没看到袁某某有伤,然后我跟着袁甲一起到李乙家门口,袁某某也跟过去。袁甲用棍子敲李乙家街门,当时我在李乙家街门外的东边站着,是紧挨着李乙家的街门,许某某在李乙家街门外的西边站着,也是紧挨着街门,当时外面人很多,李乙他爸爸就上到房顶上去,袁甲和许某某质问把袁甲打成这样,该怎么处理,袁甲也喊叫,李乙他爸说让海甲来说,后来李乙他爸就开始向下扔砖头,刚开始不一定有目标,应该是随意扔的,一仍人都散开了,袁某某用手机照明,接着砖头就朝他扔去,我看到袁某某身体斜了一下,手机晃动比较大,砸到身体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许某某把袁甲拉到了李乙家街门口西边的胡同口处,这时我发现袁某某头上流血了,他用手捂住额头处,脸上有血。我们去门诊时是从李乙家西边胡同走的,当时有袁某某、袁甲、许某某,还有我一块去的。

6、证人李甲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大约八、九点钟,袁甲、李某乙、李某己、袁某丙四个人在我老家玩麻将,我听别人说他们只当了三把,袁某丙不玩就先走了。袁甲有点不高兴,嘟囔了几句,李乙在旁边就说袁某丙明天还要上班,两人就说顶了,袁甲就用麻将牌扔向李乙,然后他们二人就开始推了起来,后被旁边的人劝开了,袁某丁把李乙劝走了。这时人就都走了,我一个人在屋里准备睡觉了,又听的外面我家街门口响了一声,我就出去,在大门口就看到袁甲和李乙在我家门口南边打,旁边有几个人在拦,当时袁甲头上已经流血了。他们被人拦开后,李乙就往南走了,袁甲就往南追去了。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7、证人李某戊证言:我也叫李丙。2014年1月6日晚22点,我到李甲家里去玩,我看见袁甲与李某某家的孩子在相互用手推。当时我没有发现有谁受伤。袁甲与李某某家的孩子相互推时是在李甲家的北屋。相互推后,李某某家的孩子就出了屋,大约停了四、五分钟后,我也走出了李甲家的北屋,我准备回家。当我走到李丁家门口处的十字路口时,我发现离李丁家门口向南大约十七、八米处,有十几个人在围看什么,那十几个人乱乱的都向南走,我也跟着走。我看见围观的人群走到我们村会计袁某乙的门口处时,我就向东拐了弯,这样离他们围观人的距离更远,大约有二十多米。我就给袁某戊(袁某甲)打电话说他孩子袁甲给人打架了,让他快来。我打罢电话后,他们就不再打了。这时我就走到打架人的跟前,我发现袁甲脸上有血,还看见袁某某脸上也有血。我是在李某某家西边那个街道看见袁某某的,他头上流着血,当时袁某某在李某某家西侧街道向北约20米的地方路中间站着,当时袁甲的妈、袁甲的媳妇、袁甲、袁某某可能还有李某乙在场,我和他们一起去诊所的,我没有看到袁某某受伤的过程。

8、证人袁某丁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大约20点多钟的时候,我到我村的李甲家去玩。我和我村的李甲、李某庚三人在外间打纸牌斗地主,里间也有人在打牌。我们在外边打了大约有半小时左右,就听到里间的人吵吵起来了。我们看乱了起来,就不打牌了,就往外去了街上。我们在那闲聊,不知怎么回事就发生打架了。我怕打住我,我就走了,打架的过程我没有看到。

9、证人李某辛证言:2014年1月6日那天晚上我在李甲家玩,李乙和袁甲两人吵起来了,后来两人在李甲家门口又打起来,我就上去拦,我和他们两个关系都不错,我看拦不开,就不拦了,我就从李甲家门口直接回我家了。我不知道袁某某的伤是谁打的。我和袁某某都在拦架时,袁某某没有受伤。我第二天才听别人说的,听说袁某某流血了,什么地方受伤的我也不知道。

10、证人李某丁证言:我不知道袁某某头上的伤是被谁打的。当时我在李甲家门口拉架了,后来他们向南走以后,我没有跟着去,不知道后来发生了什么。

11、证人袁某戊证言:我也叫袁某甲。我儿子袁甲和李某甲打架的事调解了,赔偿款对方已经给过了。我听我儿子袁甲说袁某某的伤是李某某在房子上用砖头砸的。在今年元月十五号左右,袁某己来我家,让我去李某某家说一下袁甲、李乙他们打架的事。我和袁某己就一起到李某某家。当时李某某家还有李某某的兄弟李某壬。李某某说赔偿我家四、五千元,我说随后再说,一个袁甲现在还在住院,没有治疗完,不知道共花多少钱,还有一个是袁某某的伤重,先让他处理袁某某受伤的事。当时也没有说出什么结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说李某某,你当时把门打开,让他们进去家,训他们一顿不就行了,怎么能从房子上往下扔砖头,李某某回答说,“我不敢,我怕进来家后出大事。”当时李某某没有否认从房子上往下扔砖头,也默认了袁某某的伤是他打的。

12、证人李某丑证言:我也叫李某壬。年前腊月初的一天,大约在晚上十点半,我侄子李乙给我打电话,说袁甲在我哥李某某家门外砸门。我说让你爸给海甲打电话。因为袁甲的父亲袁某甲和我哥李某某、我关系都不错。后来过了有一个星期左右,我把袁某甲叫到我哥李某某家,还叫上袁某己,在一块说了一下袁甲和李乙打架的事。袁某甲说先放放,这好说,先说袁某某受伤的事。我哥李某某说不知道袁某某受伤。最后也没有说出什么结果。袁某某的伤是怎么回事,我问过我哥,他说不知道。后来我听杨某某说是在她家门前那条街上,被人用砖砸伤的。

13、证人袁某庚证言:大约在年前腊月十五以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与袁甲打架,袁某某也受伤了,想让我从中间调解一下。李某某说他儿子和袁甲都受伤了,一个头上受伤,一个手指骨折,已经说好了,两不找钱,互不追究,还有袁某辛的儿子袁某某受伤可能要重点,想让我问一下袁某辛,看如何解决,他和袁某甲两家都出点钱,共同赔偿一下算了。袁某辛回复说儿子袁某某眼睛视力受影响,另外也毁容了,先治疗一下再说。另外他再给他家里人商量一下。袁某某的伤是谁打的,我没有问,李某某也没有说。

14、证人袁某己证言:前段时间袁甲和李某甲打架的事我知道一些,李某某找我说过,让我在中间帮着说和一下,让我找袁某某家说说。他们打架后的第二天下午,李某某找到马投涧小学,给我说袁甲和李某甲打架了,他们两个都受伤了,还有一个袁某某也受伤了。想让我从中间调解一下,也没有说具体方案。总的说就是伤轻的赔伤重的,都是一个村的,调解一下算了。袁某某的伤李某某说是他儿子李某甲从院子里往外扔砖头砸的。我不在现场,我没有看见。

15、证人封某某证言:2014年1月6日那天夜里22点多,李某戊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袁甲被人打了,你到李某某家门口来吧。我就抱着我孙女到李某某家门口处,我看见我们村的袁某某在李某某街门口西边站着,距李某某街门口约两米远,并看到袁某某顺脸流血,我就劝袁某某到卫生所包伤。袁某某不去,嘴里说我要与李某某打,这时我还劝他说,快去包包伤吧,口子这么大,我就搀着袁某某到我们村李某寅卫生所包伤了。当时还有袁甲、李某戊、许某某、郜某、袁某某一起,从李某某家街门西边的胡同去卫生所的。事过之后,我与我丈夫袁某戊、袁某己一块去过李某某家。目的是想说说袁甲的手被李乙打伤的事。当时我与李某某的妻子李某娣在一个屋子里坐着说话。在说话的过程中,李某娣对我说,袁某某头上的伤不是李某某砸的,是李乙从家院里向外扔砖砸的袁某某。并说袁某某在街门外骂李乙了。

16、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10点左右,我到我村李甲家玩。我到了没多久,袁甲和他媳妇也去了。袁甲、袁某丙、李某己、郜某他们四个人在玩麻将。他们玩了有十几分钟,袁某丙接了个电话,说明天还上班,就走了。袁甲喝酒了,说要去打袁某丙,我多了句嘴,说袁某丙还要上班,你叫人家走吧,你打人家干啥。袁甲就用麻将牌砸我,砸到我的脸上,我就推了他一下,被旁边的人劝开了。我走出李甲家大门准备回家,还没有走几步,袁甲从后面跑着出来,追上我用李甲家的小煤锹打到我的头上,我就夺了过来,照袁甲身上打了两、三下。我们被人拉开,我就往家跑,我头上受伤,血一直流。我一边跑一边给我爸打电话,说袁甲打我,赶快开门。我妈给我打开门。我爸问我怎么回事。我说袁甲喝酒了,要打我。说着我家大铁门就传来被砖头砸的声音,让我出去。我们在我家院子里站着。袁甲他们在门外,没有接触,没有人再受伤。那天晚上我们家人没有上过我家房顶,也没有人在我家房顶上往下扔东西了。我没有上房顶,也没有从院里往外仍砖。

17、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家在我村会计袁某乙家北边,李某某家在会计袁某乙家西边。2014年1月6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在家里床上躺着看电视,我听外面街上有人喊,李丙你干什么,我儿子李某癸小名叫李丙,我以为我儿子给谁打架,我就起床穿衣服,开街门,想出去看看,这个过程大概花了四、五分钟。我出了门走到袁某乙家门口,见一个年轻男子在门口站着,脸上有血。我问他怎么了,他气势汹汹地说,“想杀人!”我一听心里也有点害怕,就赶紧回来了。我没看到他们打架的事,不知道袁某某是何时受伤的。

18、证人李某寅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我村袁甲和袁某某受伤来我的卫生室了,我看情况比较严重,我处理不了,就把他们送到了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去了。当时陪着来的有李某戊、封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后来袁某辛也来了。我记得袁某某是眼角受的伤,有一条口子,袁甲是手指受伤了,我看像是骨折,袁某某没有说是谁打的他受伤,来的人也没说袁某某的伤是谁打的,怎么打的。

19、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4)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袁某某右眉弓外侧有一5.7㎝不规则创口,右股下段有一2㎝×1㎝擦伤,右膝外侧有一6㎝×4㎝皮下出血,其间有一0.5×0.5㎝擦伤,身上创口边缘不齐,符合钝物伤特征,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4)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袁甲身上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1、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4)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甲身上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2、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马投涧警务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6日晚22时41分,接到袁甲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

2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2002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7日刑满释放。

24、袁甲与李某甲的调解书、收到条:证实李某甲赔偿袁甲医疗费等共计4500元。双方已调解。

25、案发现场草图、李某某家门口及周边位置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26、被害人袁某某提供的医疗票据共12张:证实被害人袁某某受伤后,为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共计7229.64元。

27、被告人户籍证明:李某某,1964年11月26日出生。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没有上房顶向下扔砖也没有砸到袁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陈述以及证人袁甲、许某某、李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房顶向下扔砖,并且砸到了袁某某身上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本案只有证人证言,没有现场勘验和物证,且证人证言前后有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与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袁甲、许某某、李某乙、袁某庚、袁某戊、袁某己、封某某等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从房上向下扔砖砸伤被害人,后通过中间人调解未成的事实不符,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打击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77.61元。

(赔偿款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于 敏

审 判 员  宋子晶

人民陪审员  张 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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