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秀根,男,汉族,住舞钢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甫,男,汉族,住舞钢市。
再审申请人邢秀根因与被申请人王玉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邢秀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徐冠军
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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