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俭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48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克俭,男,汉族,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上诉人张克俭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克俭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且是一般性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汝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克俭请求法院确认无效的《煤炭资源整合协议书》是在政府主导下,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在协调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张克俭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上诉人张克俭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赵国跃
审判员  徐怀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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