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自本与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周新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47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自本,男,汉族,平顶山市公路局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新忠,男,汉族,机动车驾驶员,住河南省汝南县马乡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
再审申请人程自本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以下简称顺发出租车行)、被申请人周新忠、及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平民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程自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自本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既然查明了本案事实,但其判决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二审判决虽然对电动车财产损失给予了保护,但没有认定和保护申请人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诉讼律师费等实际损失。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程自本因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卫东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周新忠负事故全部责任,程自本无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对程自本住院损失的前期费用,卫东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关于程自本重新起诉要求赔偿其后续住院治疗费用问题,原二审认为继续住院产生的费用不符合其伤情治疗需要,要求赔偿过高部分于法无据,对其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程自本以原审判决没有认定和保护其住院后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诉讼律师费等实际损失,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经查,程自本病情为“多发软组织损伤”,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显示:2013年2月28日前有住院检查或者注射治疗等,其后均为发放口服外用药物,没有手术或注射治疗的内容。因此继续住院产生的不符合伤情治疗需要的损失,不予支持。程自本的申请再审,并未提出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原二审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综上,程自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自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曙光
审 判 员  徐冠军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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