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望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46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望生,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

上诉人石望生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望生的上诉称: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在舞钢市,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舞钢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上诉人石望生起诉时所提交“欠条”及陈述的相关事实,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且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在舞钢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石望生选择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舞钢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石望生的起诉应予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赵国跃

审判员  徐怀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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