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53-3号
申请执行人范金凤,女,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范军英,女,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谢光科,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
范金凤申请执行范军英、谢光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平恒证经字第248号公证书和(2015)平恒证经字第27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范军英、谢光科与申请执行人范金凤协商一致,范军英自愿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南心怡路东1号楼13层的1303(购房合同编号D13001449415,面积为130.97㎡)、1306(购房合同编号D13001449473,面积为149.99㎡)、1307(购房合同编号D13001435411,面积为135.77㎡)、1308(购房合同编号D13001435425,面积为135.77㎡)、1309(购房合同编号D13001435431,面积为137.36㎡)房产以市场价900万元,以物抵债给范金凤。由于上述房产按揭贷款抵押给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范军英已还贷款4859266.88元,因此,实际抵偿债务4859266.88元。抵债后,对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经过双方协商,由范金凤予以偿还;对于剩余债务由范军英、谢光科继续履行。但因范军英、谢光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范金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恒证经字第27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仝允旭
执行员 茹东海
执行员 田宪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