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江与杜俊美、周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46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振江,男,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俊美,女,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世勇,男,汉族,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业务员,住平顶山市。
再审申请人韩振江因与被申请人杜俊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振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本案借款具体情况,主要是靠二审庭审中杜俊美提供的证人言词作为证据,认定事实不清。(1)该判决认定2012年3月下旬向杜俊英、冯晓萌分别借款20000元、30000元,缺乏借条等借款证据,单靠该二人证言,又不考虑杜俊美与该二人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盲目认定。(2)韩振江与杜俊美2012年5月14日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已有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如果杜俊美所称上述债务发生在2012年3月下旬是真实的,离婚协议不应当不涉及该债务;同时,该债务也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意借款,让一人承担有悖法律规定。(二)该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审判组织成员不合法。本案二审开庭是一人独审,但判决书署名却是三人组成,有悖事实。韩振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韩振江欠杜俊美55000元的事实,有韩振江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明,该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有郝明景、周世勇作为证明人在欠条上签字,且二审中杜俊美提供的证人杜俊英、冯晓萌、韩雪纯出庭作证,证明了借款的具体情况;韩振江否认该欠款,并未举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二审判决认定该欠款应无不当。2012年5月14日韩振江、杜俊美登记离婚当日,韩振江出具欠条,确认上述欠款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判令其偿还该欠款并无不当。关于韩振江申请再审所称该判决审判组织成员不合法问题,经审阅原审卷宗,二审判决书尾部合议庭署名情况与审理笔录载明的相符,该笔录已经韩振江签名确认,韩振江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韩振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振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徐冠军
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艳君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