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姣与原敬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1:43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程雪姣,女,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程远明,男,汉族,57岁,系原告程雪姣父亲。
被告原敬文,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男,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雪姣与被告原敬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姜伊兵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雪姣和被告原敬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一家人对原告不信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回娘家居住两年,被告不管不问,电话也从未打过,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中房产一套及现金20000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没有非常大的矛盾,也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要件。原告诉状上陈述的部分事实并不准确。虽然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维持两年之久,但在此之间两人的联系及共同生活的时间寥寥无几,正是因为缺乏沟通导致产生矛盾。双方还可以继续生活,在以后的生活中会加强沟通。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雪姣和被告原敬文于2012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月余,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互不信任,程雪姣回娘家居住,期间多种原因致使双方不能及时消除隔阂,达成谅解。原告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遂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矛盾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婚姻生活更需要夫妻协调步调共同努力。双方初入婚姻,磨合期中问题的表现则更为突出,双方应彼此鼓励建立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和相应的沟通模式,而不是一味的指责和怀疑。如何妥善的处理矛盾化解纠纷,是婚姻关系中所有夫妻都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也是幸福婚姻的必备条件。原、被告二人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希望通过自己的主动努力,使原告重拾信心,双方共同维护好经营好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双方需明白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更不是最佳途径。而幸福始终是属于那些怀着一颗感恩之心面对伴侣面对生活的人,草率离婚对对方及家人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更是对自己、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议双方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多做换位思考,遇事共同探讨、积极面对,携手创建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雪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雪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伊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贾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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