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孟民三初字第36号
原告徐向前,男,36岁。
被告梁卫国,男,成年。
被告梁向国,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前诉被梁卫国、梁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向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孟 鹏
审 判 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思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