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42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90号

原告贾某某,男,27岁。

被告潘某某,女,25岁。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通过民政部门私下协商解决,原告贾某某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自豪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思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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