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90号
原告贾某某,男,27岁。
被告潘某某,女,25岁。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通过民政部门私下协商解决,原告贾某某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自豪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思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