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孟民三初字第74号
原告马某某,女,41岁。
被告王某某,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景武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思晗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孟民三初字第74号
原告马某某,女,41岁。
被告王某某,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景武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思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