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27号
原告陆某某,男,40岁。
被告柴某某,女,39岁。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兵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田田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27号
原告陆某某,男,40岁。
被告柴某某,女,39岁。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兵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