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1:39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五初字第229号

原告王某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张耐烦,女,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健庄,男,系原告父亲。

被告杨某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杨越汉,男。

委托代理人杨银中,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由于认识时间较短、双方相互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致使婚后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为此,我曾起诉离婚。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返还彩礼的诉求。

被告辩称,原告在结婚前即知道被告患有轻度精神抑郁,婚后由于遭受欺负、虐待,才致使被告病情加重。因被告目前仍处于治疗期间,不宜受刺激,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须支付3万元诊疗费用。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4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经治疗,至今尚未痊愈,目前病情较轻且稳定,二人婚后无正常性生活。2013年9月,被告因家庭矛盾被送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必备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由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使二人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自上次诉讼至今,双方夫妻感情亦未得到有效修复,故原告的离婚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返还彩礼的诉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的其他主张亦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景 博

代理审判员  任 永 辉

人民陪审员 许 占 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 梦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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