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四初字第323号
原告刘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7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韩南方
审判员 许兵兵
审判员 蔡金庄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小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