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39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四初字第323号

原告刘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7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韩南方

审判员  许兵兵

审判员  蔡金庄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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