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梁中东,男,76岁。
委托代理人梁红周,男,45岁。
被告潘世民,男,成年。
被告许道,男,51岁。
原告梁中东与被告潘世民、许道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中东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被告已将原告梁中东的工资款结清,原、被告的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现原告梁中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中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中东负担。
审判长 朱自豪
审判员 王景武
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思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