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31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
负责人韦金周,男,56岁。
被告李万成,男,31岁。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诉被告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 许兵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