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37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57号

原告夏某某,女,32岁。

被告孙某某,男,36岁。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景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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