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56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某耐火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福军,男,46岁。
被告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会,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某耐火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某耐火材料经营部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某耐火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某耐火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