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54号
原告李崇贤,男,35岁。
委托代理人王红玉,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乔飞飞,男,23岁。
原告李崇贤诉被告乔飞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崇贤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崇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崇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崇贤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