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崇贤诉被告乔飞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37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54号

原告李崇贤,男,35岁。

委托代理人王红玉,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乔飞飞,男,23岁。

原告李崇贤诉被告乔飞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崇贤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崇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崇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崇贤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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