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26号
原告吕建筑,男,53岁。
被告吕玉万,男,成年。
原告吕建筑与被告吕玉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景武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建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玉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给被告吕玉万供应白灰,截止2014年11月27日被告共欠我白灰款17265元。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经我催要被告归还我5000元,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又归还我10000元。现要求被告被告吕玉万立即归还剩余欠款2265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吕玉万给原告吕建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白灰款17265元,吕玉万,2014年11月27日。”后被告吕玉万分两次归还原告共计1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剩余欠款2265元被告吕玉万应当予以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玉万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吕建筑欠款2265元。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吕玉万负担,暂由原告吕建筑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思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