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694号
原告: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留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福,男,1958年7月8日生。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春,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福和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95元,由原告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党新平
人民陪审员 刘棕波
二〇一五年元月六日
书 记 员 焦志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