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赖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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