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78号
原告高小红,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范会刚(村主任)
被告张智伟,男,汉族,汉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二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小红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高小红承担。
审 判 长 郭士骞
审 判 员 赖建伟
代审判员 朱 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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