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35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558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11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要西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志豪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