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胜利诉洛阳市商务局、偃师市商务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21 01:34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16号

原告:赵胜利,男,汉族,1966年2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晓辉,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曾丹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六方,男,该局商贸服务管理科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卢建章,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西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胜利诉洛阳市商务局(下称市商务局)及偃师市商务局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赵胜利及委托代理人袁晓晖,被告市商务局委托代理人范六方、王洪波,被告偃师市商务局委托代理人袁瑜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赵胜利诉称:2011年8月15日洛阳市商务局下发《关于公布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洛商商贸(2011)47号文件中规划: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一个加油站。时至今未开工建设,该规划已不能实施。2012年9月20日,赵胜利取得位于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岳滩镇喂南村段的用地合同,随后取得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2013年3月1日,赵胜利向偃师市商务局申请建设偃师市龙龙加油站,偃师市商务局经调查答复:按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但对赵胜利的申请一直推脱不予办理,赵胜利即向洛阳市商务局反映。2014年4月21日,市商务局就赵胜利反映的两个问题:一、翟镇镇前李村加油站规划建设不能实施,偃师市商务局不予调整;二、将该规划调整到岳滩镇喂南段,偃师市商务局不予调整。向偃师市商务局下发工作沟通函,要求偃师市商务局认真核实有关情况。示明如情况属实,要求偃师市商务局按照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公示后,请省商务厅列入规划调整。而偃师市商务局接到沟通函,未就相关情况上报市商务局。二被告之间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对赵胜利的申请不调查和实地勘察,对提供材料不审查,对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中已不能实施的洛阳市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的加油站不进行调整,致使赵胜利申请建设加油站的计划无法实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赵胜利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中洛阳市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的加油站上报至河南省商务厅进行调整,地点调整至洛阳市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段,以维护赵胜利合法权益。

原告赵胜利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2011年8月15日洛阳市商务局下发的《关于公布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洛商商贸(2011)47号文;证明: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中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一个加油站。

2、原告与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十组签订的租地合同一份;

证明: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取得了地址位于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段的用地合同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取得了发改委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确认书。

4、2013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偃师市商务局申请准备建设偃师市龙龙加油站一份;证明:被告偃师市商务局在该申请上盖章,并注明“按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说明被告同意原告在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段建设加油站;同时说明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中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一个加油站已不能实施,需要上报调整。

5、工作沟通函一张;证明: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

实施划中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的一

个加油站已不能实施,需要上报调整到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段。

6、2012年10月17日申请和2014年4月11日变更加油站手

续申请各一份;证明:赵胜利多次向偃师市商务局提出建设加油站

的申请被拒绝,偃师市商务局存在不作为。

7、偃师市垦利加油站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申请建加油站的有关材料8份15页;证明: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申请建设的偃师市垦利加油站由于没有用地手续,没有确认文件,没有开工建设,应当予以调整。

被告洛阳市商务局辩称:一、赵胜利关于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加油站的规划已不能实施的主张,不能成立。经河南省商务厅批准的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偃师市商务局上报的建设八座加油站(含2座单品种加油点升级为双品种加油站)的规划,其中之一即为“翟镇镇前李村”的建站规划。虽然“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的建站规划,经偃师市商务局上报,已列入经河南省商务厅批准的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实施规划。但是,即便该建站规划截至目前仍未实施,其作为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在“十二五”期间仍是有效规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仍然有权申请在该规划建站点申请建设加油站。二、赵胜利关于调整规划的主张,不能成立。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编制河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载明,“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置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和道路发展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赵胜利要求变更的建站地点岳滩镇喂南村,经偃师市商务局调查,属偃师市规划的招商引资企业——南方科技的用地范围。偃师市岳滩镇人民政府证明,偃师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岳滩产业集聚区古城快速通道两侧,无规划建设加油站区域。赵胜利的主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不能成立。三、市商务局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2014年4月21日,赵胜利到市商务局反映情况。市商务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赵胜利,且当日发函偃师市商务局。偃师市商务局复函称,该局工作人员多次给予赵胜利口头、书面回复,主管副市长焦璐组织有关单位亲自到岳滩镇喂南村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当面告知赵胜利,该地块按偃师市整体规划是招商引资企业——南方科技的用地范围,不能建设加油站。由于赵胜利要求建加油站的地点,不符合偃师市的城乡规划,偃师市商务局不同意赵胜利变更加油站行业规划的要求,没有向市商务局报送变更加油站行业规划的资料,市商务局不可能在未经偃师市商务局上报的情况下,上报河南省商务厅变更偃师市的加油站行业规划。赵胜利诉称市商务局不履行职责,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综上,赵胜利关于调整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加油站的规划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市商务局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第一组:1、偃师市商务局《关于上报﹤偃师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请示》(偃商文(2010)16号);2、《关于对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豫商商贸(2011)30号)。证明:经偃师市商务局上报,河南省商务厅批准,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包含偃师市商务局提出的八座加油站(含2座单品种加油点升级为双品种加油站)的规划,其中之一即为“翟镇镇前李村”的建站规划。

第二组:3、偃师市商务局《关于上报2011年度加油站建设规划的请示》(偃商文(2011)09号);4、《关于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豫商商贸(2011)134号);5、洛阳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洛商商贸(2011)47号)。证明:经偃师市商务局上报,河南省商务厅批准,“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的建站规划,已列入经的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实施规划。

第三组:6、洛阳市商务局工作沟通函;7、偃师市商务局《赵胜利申办加油站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证明:赵胜利2014年4月21日到洛阳市商务局反映情况,当日发函偃师市商务局。偃师市商务局向市商务局复函称,对赵胜利建设加油站的申请,经实地调查后,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多次给予赵胜利口头、书面回复。

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八条;3、《商务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93号)二、规划体系与主要任务之(一)规划体系第一款、(二)主要任务3.做细做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4、《关于编制河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豫商商贸(2010)136号)三、设置原则之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置原则。四、具体要求之(四)坚持分年度实施。

被告偃师市商务局辩称:原告要求调整规划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赵胜利于2012年10月17日向偃师市商务局提出申请,预在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偃师市商务局收到申请后,及时派员到赵胜利拟建加油站地点进行勘察,又到岳滩镇政府了解该区域整体规划。结果根据偃师市城市总体规划,赵胜利拟建加油站地址为绿化林地,偃师市岳滩镇人民政府也未在此地段建设加油站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据此,2012年11月15日偃师市商务局对赵胜利作出“建设加油站地址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回复,并告知赵胜利申请建设加油站程序。2013年3月1日,赵胜利再次提出在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申请,选址仍在最初选定的地方,偃师市商务局副局长曲文峰了解情况后,答复该地段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告知赵胜利按有关政策办理。此后,赵胜利未再向偃师市商务局提出在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的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偃师市商务局没有直接上报河南省商务厅变更调整加油站选址定位规划的职责。2014年4月21日市商务局向偃师市商务局发出工作沟通函,偃师市商务局才知道赵胜利调整加油站的规划地址的请求。赵胜利要求调整的位置仍是其2012年提出建设加油站的选址地点,偃师市商务局已经明确告知赵胜利该地址不符合偃师市的整体规划。赵胜利为此多次上访,2014年6月18日,偃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焦璐召集相关单位,并在赵胜利的参与下,在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第十村民组现场召开了办公会议,在汇总情况后,偃师市商务局局长卢建章当场告知赵胜利,该地段不符合建设加油站的规划,偃师市商务局不予调整的答复。

综上,赵胜利要求调整加油站地址的诉求违背了偃师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偃师市商务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已做出明确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赵胜利的诉讼请求。

被告偃师市商务局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偃师市商务局《关于上报偃师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请示》(偃商文(2010)16号);

2、《关于对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豫商商贸(2011)30号)。证明:偃师市商务局上报,河南省商务局批准,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其中包含有“翟镇镇前李村”建站规划。

偃师市商务局《关于上报2011年度加油站建设规划的请示》(偃商文(2011)09号);

《关于对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豫商商贸(2011)134号);

洛阳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洛商商贸(2011)47号)。

证明:偃师市商务局上报,河南省商务局批准,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的建站规划,已经列入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实施规划。

第二组:1、现场勘验情况;2、关于赵胜利申请建设加油站的再次回复。证明:原告申请建设加油站,被告偃师市商务局派员对该地址进行实地勘验、经初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准许的告知书,同时并告知建设加油站的程序以及提交的材料等。

第三组:1、岳滩镇喂南村村委证明。

2、岳滩镇喂南村第十村民组组长证明。证明:赵胜利提出的在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的用地协议是虚假的,岳滩镇喂南村与岳滩镇喂南村第十村民组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租地协议。

3、岳滩镇人民政府证明(二份)。证明:赵胜利提出的在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不符合偃师市总体规划,该地段也没有规划建设加油站。

4、偃师市人民政府证明。证明:赵胜利租地协议是虚假的;该地段没有规划加油站,也不允许建设加油站;岳滩镇喂南村不同意原告在该地段建设加油站。

5、赵胜利承诺书。证明:赵胜利自愿撤回建设加油站的申请

附规范性文件(洛阳市商务局已经提交,我局不再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9条;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8条、第44条;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编制河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豫商商贸(2010)136号)三、设置原则之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置原则;

庭审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经质证、认证后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10月,原告赵胜利向偃师市商务局提出在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偃师市龙龙加油站的申请,请求根据洛阳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洛商商贸(2011)47号)精神,在偃洛快速通道喂南村段,东边310岳滩产业区,西边207前李村,南边周堂村,北边喂北村,占地五亩,拟建偃师市龙龙加油站,并办理了喂南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偃师市商务局派人实地调查了解,赵胜利申请加油站位置,系与喂南村第十村民组签订的租地协议,该地段南与中石化甄庄加油站相距3.9公里,东与岳滩赵庄加油站相距2.5公里,北与西谷龙泉加油站相距1.7公里。依据河南省商务厅豫商商贸(2010)136号第三项设置原则之规定,该地段不能规划加油站。2012年11月15日,偃师市商务局对赵胜利申请建设加油站再次回复,示明赵胜利申请建设加油站的地址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请其认真学习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有关规定,具备和完善各项条件,并附建设加油站程序须知。该回复已经送达赵胜利。

另查明:赵胜利的租地协议是2012年9月20日和常发科签订,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协议的租地四至位置不明,仅写明甲方租用乙方田地一块5亩。赵胜利也没有到土地部门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手续。2012年10月15日,赵胜利到偃师市工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2012年11月27日,偃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偃师市龙龙加油站下发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该建设项目准予备案,建设项目起止年限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

再查明:2011年8月8日,河南省商务厅下发豫商商贸(2011)134号《关于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同意了包含偃师市翟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规划建一加油站。2011年8月15日,市商务局制定下发了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2011年11月27日,河南省商务厅又下发豫商商贸(2011)30号《关于对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同意批准在洛阳市建设包含偃师市翟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的90座加油站的规划。2011年11月15日,偃师市恳利加油站申请建设,2012年2月16日,偃师市商务局向洛阳市商务局就恳利加油站的建设请示。恳利加油站未建设。

2013年3月1日,赵胜利就建设龙龙加油站再次提出申请,地址仍为偃洛快速通道喂南村段。偃师市商务局不予办理。赵胜利向市商务局发映,市商务局发函,要求偃师市商务局调查处理。偃师市商务局调查后,拒绝赵胜利请求。赵胜利以二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对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规划中洛阳市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加油站上报至河南省商务厅进行调整:调整到洛阳市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段。

本院认为:赵胜利申请在喂南村段建立加油站,经偃师市商务局调查确认建设地址不符合规划要求,其以恳利加油站未建设,要求上报调整规划至自己想要建设加油站的位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市商务局和偃师市商务局接到赵胜利的建设加油站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给予赵胜利不予办理的答复明确清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即使二被告重新上报加油站发展规划,也不必然就要调整至喂南村段,赵胜利的诉讼请求和调整规划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本院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胜利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审 判 员 :毛国林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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