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韩某某,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淑杰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