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王国亮,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静怡。
被告范森焱,男,汉族,48岁。
原告王国亮诉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范森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亮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亮撤回对被告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范森焱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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