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甄红伟,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红伟诉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甄红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红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元,由原告甄红伟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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