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催字第158号
申请人洛阳拳头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申请人洛阳拳头矿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洛阳拳头矿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洛阳分行票号为3010005121828629,收款人洛阳朋宜矿产品有限公司,账号1705021209201072963,票面金额为50000元整,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洛阳分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拳头矿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定宣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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