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王茜,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燕锋、郭丽红,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宏武,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巩义市回郭镇人。
被告孙乔敏,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宏武之妻。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红伟,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茜诉李宏武、被告孙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茜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宏武、被告孙乔敏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茜撤回对被告李宏武、被告孙乔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茜承担。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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