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王晓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1:33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931号
原告: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旭辉、董进果,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晓,男,1974年4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朝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旭辉、董进果,被告王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洛龙区安乐镇郑村小学、郑村安置房工程工地运送商品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的类型、单价、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均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工地运送合格混凝土,且均由双方代表对混凝土的数量、种类、价款等进行签字确认,共计464527.4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709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93627.4元。综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93627.4元混凝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晓辩称:原告没有提供发票。我和原告协商过,原告的混凝土较多,没有清付欠款,后来没有找到原告的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同甲方即被告王晓于2013年4月1日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洛龙区安乐镇郑村小学、郑村安置房工程。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要求及价格:C10,200元/m3,C15,210元/m3,C20,220元/m3,C25,230元/m3,C30,240元/m3,C35,255元/m3。注:(1)以上价格不含泵送费,含15公里以内运费。……三、商品混凝土对账及付款结算方式:1、每月25日至30日为对账日,以需方签收的供货发货单为双方对账依据,确认数量,并填写商砼结算单。2、甲方如下方式付款:(1)2013年5月31日前付5万元,余款2013年春节前付完。……(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按时按量支付,不得延期支付。如遇特别原因,可宽限45天,超过应付时间段按所欠商砼货款加收2%利息及0.5%的滞纳金,仍不与支付,乙方将在半年内按法律程度执行商砼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经结算,被告共计购原告商品混凝土价值464527.40元,已支付170900元,余欠293627.40元。原告为讨要该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推拖未还。现原告为追讨该款,状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当庭调解,双方虽表示庭后和解,但庭后被告委托代理人交来一份由甲方魏宏军与乙方王晓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然而,该债权转让没有通知第三方即本案的原告,致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王晓购原告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后,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欠款额,久拖不付,作法违约,应依法清付。被告拖欠原告商品混凝土款不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显属违约,应依约按其拖欠商品混凝土款的数额,依照双方约定的承担利息的利率及滞纳金的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及滞纳金,计付利息及滞纳金期间,原告请求的计付利息及滞纳金的期间为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该请求,不违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庭后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其未依照该协议通知到第三人即本案原告,该债权转让未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王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清付商品混凝土款293627.40元,并依照约定的利率2%及滞纳金支付利率0.5%支付起诉之日即2014年9月29日至实际清付之日的利息及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05元,由被告王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光仁
人民陪审员  倪连华
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志豪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