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王瑞锋,男,汉族,1993年5月23日生。
原告:林亚东,男,汉族,1993年3月2日生。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战周,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德峰,男,汉族,1983年5月1日生。
被告:孙瑞瑞,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继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瑞锋、原告林亚东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瑞锋、原告林亚东承担。
审判员 :张唯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段国华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