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解某某,女,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喻某某,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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