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甲与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32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袁某甲,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
被告袁某乙,女,1966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袁某甲承担。
代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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