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默诉孙海涛、孙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32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莫默,女,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家锐,系原告之夫。
被告:孙海涛,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孙海波,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妙婕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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