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第一村民组。
负责人:陈银富,男,汉族,1960年4月10日出生,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松顺,男,汉族,1935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秋琴,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系陈松顺女儿,特别授权。
被告:陈秋琴,女,汉族,1960年6月23日出生。
第三人:郭春晓,女,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第一村民组诉被告陈松顺、陈秋琴、第三人郭春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澈沦
审 判 员 :赵鸿太
人民陪审员 :王虎拦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侯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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