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粉娥诉白宝军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1:31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175号
原告白粉娥,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委托代理人宋建庄,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被告白保均,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邻,被告平房向原告住室漏水,使原告房屋住室壁纸脱落,吊顶变形,多次协调无果,严重影响原告生活。2010年原告建房时要求加固或更换变形的伙墙墙体,但被告拒不配合。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加固变形墙体,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房屋漏水。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室复原费2270.67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6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1988年盖第一层房没有打圈梁,被告1989年盖两层房,原告2010年又加盖二层,前后两次均为原告动工所建,质量好坏与被告无关。房屋漏水系地基不牢造成,与被告无关。故应驳回原告诉求。
审理查明:原被告二层上房共用伙墙,原告1988年盖第一层上房,被告1989年趁伙墙盖两层上房。原告2010年又趁墙加盖二层上房。现二层房面伙墙处有渗漏水现象,造成原被告两家有不同程度损坏。双方又因伙墙兑砖发生纠纷,诉至本院,经本院多次调解无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房屋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加固修复费用为2270.67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又申请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因缺乏相关技术资料而遭退回。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现双方二层房面伙墙处有渗漏水,虽漏水原因无法查清,但一方在不改变共用伙墙现状,在房面采取堵漏防水措施时,另一方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在共用伙墙严重开裂或沉陷,不采取加固或拆除重建措施将导致严重后果时,如果一方在自己宅基地证范围内采取加固措施,不改变伙墙现状,另一方应当负有容忍的义务,但不得危及另一方房屋安全。在双方均同意拆除共用伙墙时,双方应相互配合,均摊费用。结合原告诉求,现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房屋漏水系被告行为造成,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加固墙体、赔偿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粉娥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白粉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士骞
审 判 员  赖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海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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