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张宏周,男,汉族,1962年9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会民,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
被告:贾琳琳,女,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
被告:雍东献,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宏周诉被告刘会民、贾琳琳、雍东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张宏周承担。
代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焦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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