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613号
原告毛庆民,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延鹏,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亮亮,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生。
被告毛鹏鹏,男,汉族,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庆民诉被告毛鹏鹏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庆民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庆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庆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庆民承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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