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438号
原告张娜玲,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会智,系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汉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浩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张娜玲诉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娜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娜玲撤回对被告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征收2202元,由原告张娜玲承担。
审判员 :尤双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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