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阳与于振龙、于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3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李自阳,男,汉族,1992年12月8日生。
被告于振龙,男,汉族。
被告于公民,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阳诉被告于振龙、于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阳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自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李自阳承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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