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杨西有,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委托代理人高前进,洛阳市金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杨贵有,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
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西有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西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西有承担。
审 判 长 郭士骞
审 判 员 赖建伟
代审判员 朱 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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